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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封頭、錐體加工廠(承攬方)應有符合國家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有關法規要求的質量體系,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。
2、承攬方應具有相應的800系列封頭、錐體的壓制業績,提供此種規格封頭的壓變量(以往經驗),并選擇經驗豐富的操作人員擔任此次封頭壓制任務。
3、承攬方應有相對應的封頭、錐體壓制模具及油壓機,壓制前測量板材實際厚度,選擇合適的模具及壓機。檢查模具工作面,徹底清除凸起、飛濺、拉痕及表面浮銹,模具表面光滑、流暢,我方確認后方能壓制。
4、承攬方應有相對應的熱處理爐(足夠的熱容量)及冷卻槽(水槽),壓前應對熱處理爐的完整性進行復查,優先選用電爐和燃氣反射爐;水槽與熱處理爐距離不得超過30m,且水槽中應具有相應的攪拌或噴灑裝置(保證水槽中水動態即可),以便封頭充分、快速冷卻;水中Cl離子含量<25ppm。
5、承攬方必須采用先進的壓制工藝,確保封頭、錐體的成型減薄量,以保證封頭、錐體成型后的厚度滿足定做方的要求。
6、板材進場后,承攬方必須對板材進行保護,不允許與黑色金屬混放,杜絕鐵離子污染的可能。起吊過程中碳鋼夾具要與板材有效的隔離,避免對板材造成任何的刮傷。
7、承攬方第一只封頭壓制前應通知我方人員到廠察看(包括我方及我方的第三方監理人員),第一只封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第二只封頭的生產(包括模壓、鼓壓及旋壓)。
8、壓制前的具體加工方案需征得我方認可,方可實施;封頭壓制過程中,無論因何因需要對本技術要求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時,應先征得我方的同意。